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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体育欢迎大家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婚礼木屋被拆除 经纪公司索赔”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

  原告某(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是歌手李某亮的经纪公司。为庆祝李某亮婚礼,我公司特地定制了一座豪华木屋供婚礼现场使用,并计划于婚礼结束后将该木屋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为此我公司支付了木屋定制款329029元。2014年5月18日,经婚礼策划机构推荐,李某亮的婚礼在北京某国际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运营的某乡村俱乐部举办。婚礼结束后,我公司与婚礼策划机构的负责人姜某口头约定木屋暂时放置在北京某国际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处,日后由我公司进行处置。2014年6月10日,我公司到该公司查看木屋时,得知木屋已被擅自拆除。我公司多次要求该公司解决此事,但该公司均不予理会。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国际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29029元。

  普法意义: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审理可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财产保管人、所有权人的相关法律意识。

  原告某(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今天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国际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独任禹雷独任审判,书记员刘宁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5,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6,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接受合法传唤;4,如实陈述事实。

  诉讼请求为,要求北京某国际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29029元。事实理由如下。

  我公司是歌手李某亮的经纪公司。为庆祝李某亮婚礼,我公司特地定制了一座豪华木屋供婚礼现场使用,并计划于婚礼结束后将该木屋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为此我公司支付了木屋定制款329029元。2014年5月18日JN SPORTS,经婚礼策划机构推荐,李某亮的婚礼在北京某国际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运营的某乡村俱乐部举办。婚礼结束后,我公司与婚礼策划机构的负责人姜某口头约定木屋暂时放置在北京某国际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处,日后由我公司进行处置。2014年6月10日,我公司到该公司查看木屋时,得知木屋已被擅自拆除。我公司多次要求该公司解决此事,但该公司均不予理会。

  1、木屋已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木屋长期放置我方草坪,造成我方草坪大面积毁损,从而总受经济损失;3、我方对木屋的拆除行为已征得同意,其拆除并无过错。综上我方基于安全及减少经济损失的考虑,且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将木屋拆除并保管至今。我方拆除木屋并无任何错过,且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我方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提出的征得同意,我方有异议。我们曾通过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姜某与被告进行调解,姜某表示被告不知道木屋去哪了,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述的木屋保管至今。

  我方不认可,我方没有人和对方达成口头约定。婚礼结束,我方也没有义务保管。在婚礼结束22天以后,我方征得婚礼策划人付某同意后,拆除了木屋。

  我方不同意。如果事实上征得婚礼策划公司的同意,我方申请追加该公司作为第三人。

  原告证据已经表明,已经征得婚礼策划公司的同意。并且先不说是否征得同意。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在婚礼结束后租赁关系已经结束,如果原告不同意拆除房屋,会持续给我方造成损失。不管原告是否同意,我方没有义务对木屋进行保管,我方拆除也是合理的。

  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木屋占地费55万元(计算标准:占地费用为2.5万元/天,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9日)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木屋拆除费用3000元(计算标准:300元/工×10天);3、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木屋报关费2700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9日,计算标准2014年6月9日至2016年9月9日,100元/月,共27个月。)事实理由同反诉状。

  我方不同意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JN SPORTS。1、被告诉求一、二已超诉讼时效;2、被告称拆除木屋后进行保管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证明事实,所以不存在保管费用;3、被告对原告的诉求都没有证据证明。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我方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双方一直在处理此事,所以没有超过时效。木屋拆除后我方一直保管至今,所以也不超过诉讼时效。我方针对反诉提供了相应证据。

  协议是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木屋价格32万元远高市场价,协议后事后后签的可能性,我方对该协议申请鉴定,法大鉴定所能做该鉴定。

  曹某的付款说明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曹某作为第三人,付款没有征得义务方和权利方的确认,就单方做付款说明,没有证明力。转账记录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婚礼当天,李某亮、原告、婚庆公司三方都没有告知我们,婚礼结束后木屋归谁所有,且木屋长期存放,在征得婚庆公司同意后,我方才拆除木屋,合情合理。

  证据1、2014年5月18日,李某亮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发票记帐联及消费明细。

  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我方证据中有被告的邮件回复,与其证明目的矛盾。真实性认可。消费明细不认可,我方发票中只有住宿费,没有其他费用。

  场地费是由我方盖章,李某亮签字确认,实质上就是一个协议,只是形式上没有明确。原告反驳意见没有依据。

  1、婚宴协议、发票及消费明细,证明我方为其他人办婚礼收取费用都是5万元/天,本案只收取2.5万元/天,是优惠收取。

  申请就李某亮婚礼木屋定制协议中婚礼公司盖章时间及个人签字时间进行鉴定。

  被告称木屋是经过婚礼公司同意后拆除的JN SPORTS,但我方没有授权任何人对木屋进行拆除。如果婚礼公司确实同意被告拆除,我方申请婚礼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同意。原告针对木屋拆除事实只能进行举证,而不是追加婚礼公司作为第三人。

  婚礼公司与我方是长期合作关系,我方不知道木屋处置权归谁,所以我们只能问婚礼公司,但是不等于我们默认婚礼公司具有处置权。

  鉴于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被告申请鉴定,本次庭审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签字。

  各位网友,本次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旭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的大力支持。